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点是怎样的?
我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在和对方产生了纠纷。我想了解下,这种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呢?是房产所在地,还是签合同的地方,或者是被告所在地?希望能弄清楚管辖地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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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点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专属管辖,指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合同纠纷管辖,是在处理合同相关纠纷时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不动产即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验、调查等工作,能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涉及房屋质量、面积等问题的纠纷中,法院可以实地查看房屋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是非曲直。 不过,如果当事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来处理纠纷。例如,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只要这个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此执行。但这种约定管辖的情况,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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