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纠纷角度来看,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房产纠纷,卖家说他有不安抗辩权所以不继续履行合同。我不太明白这个不安抗辩权到底是啥,在房产纠纷里怎么用,它有啥条件和限制,我想搞清楚这对我的纠纷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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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这类商业活动中,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产纠纷中,假设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应先支付部分房款,之后卖家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购房者发现卖家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履行过户义务的情况,比如卖家因债务问题可能导致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购房者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后续房款。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在上述房产交易例子中,购房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房款后,要及时通知卖家。如果卖家提供了银行保函等适当的担保,购房者就需要恢复支付房款;若卖家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购房者就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机制,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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