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把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处理房产继承问题的重要依据。在继承开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方式上,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就是按照上述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而遗嘱继承则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来指定房产由谁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此外,还有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房产继承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税费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能还会有一些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总之,房产继承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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