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在离婚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归属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首先,要明确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房产是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这套房子仍归男方所有。若房产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其次,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都不影响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一般会平均分割。但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男方买了一套房,房产证只写了男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总之,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