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有哪些?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纠纷走了仲裁程序,现在对方拿到仲裁裁决让我执行,但我觉得这裁决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都有啥,我看看我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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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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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因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 ###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这是指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对该事项根本没有管辖权。比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对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仲裁,但仲裁庭却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裁决,那么这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裁决就可能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而不被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进行。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步骤,如未给当事人充分的答辩机会等,都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也明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仲裁裁决应当以充分、有效的证据为依据。如果仲裁庭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那么该裁决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例如,在合同纠纷仲裁中,仲裁庭仅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孤证就作出了对另一方不利的裁决,而该孤证又存在明显瑕疵,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裁决结果,法院可能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进行综合判断。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如果仲裁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那么该裁决可能不予执行。比如,在处理侵权纠纷时,仲裁庭错误地适用了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就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是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而适用法律错误可能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的主持者,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那么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如果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不存在上述其他不予执行的事由,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您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不予执行的事由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若经审查确实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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