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有哪些事由?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事由,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仲裁裁决终结执行的事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仲裁裁决出现上述不予执行的情况时,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情况,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当申请人主动放弃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时,执行程序自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意味着执行的依据不存在了,执行程序也就无法继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既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那么执行就失去了对象,只能终结执行。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中,权利人死亡后,权利主体消失,执行程序也没有了意义。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既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继续执行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的生活陷入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定终结执行。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的、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情况。 总之,仲裁裁决终结执行的事由是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利益平衡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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