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完全债权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完全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具备完整权能的债权。这些权能包括请求权、受领权、保有权、处分权等。也就是说,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在债务人履行后能够合法接受并保有利益,还可以对债权进行转让、抵销等处分行为。 合同是形成完全债权最常见的原因。当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合同便成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基于合同就享有了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这就形成了完全债权。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将货物卖给乙,乙支付货款。在这个合同中,甲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支付货款后,甲就拥有了请求乙支付货款的完全债权。 无因管理也是形成完全债权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比如,甲发现邻居乙家的房屋漏雨,为了避免乙的房屋受损,甲自行请人修缮。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就有权要求乙偿还修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从而形成了完全债权。 不当得利同样能形成完全债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例如,甲误将一笔钱转到了乙的账户,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此时甲对乙享有完全债权。 侵权行为也会导致完全债权的形成。当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开车不小心撞坏了乙的汽车,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就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乙对甲的赔偿请求权就是完全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