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后又被监视居住是什么原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们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程度有所不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十二个月后,就不能再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了。此时,司法机关可能根据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可能有多种原因。从案件本身来看,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证据收集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侦查,但又不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就可能采取监视居住。例如,某些关键证据还需要时间去获取,或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踪和活动进行更密切的监控,以防止其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来看,如果他们存在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司法机关也可能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适宜羁押,但又需要一定的限制措施时,也可能会采取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