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有权利继承遗产,但因为一些特定原因,这个权利被法律剥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张三为了提前得到父亲的遗产,就故意将父亲杀害,那么张三就会因为这个行为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无论杀害行为是否既遂,只要是故意为之,都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体现了主观上的恶性和目的的不正当性。比如,李四和王五是兄弟,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李四为了能独自占有遗产而杀害王五,李四就会丧失继承权。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像子女对年迈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管不顾,把他们扔在一边,这就是遗弃行为。虐待则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但虐待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伪造遗嘱就是制造假的遗嘱;篡改是对真实的遗嘱内容进行修改;隐匿是将遗嘱藏起来不让其他人知道;销毁则是把遗嘱毁掉。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欺诈是指故意欺骗被继承人,让其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遗嘱;胁迫是指通过威胁等手段强迫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同样,这里也要求情节严重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