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索权会因为哪些原因丧失呢?

我持有一张票据,本来想着必要时行使追索权保障权益。但听说追索权可能会因一些原因丧失,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况。要是不小心丧失了追索权,我的利益可能受损,所以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追索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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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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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指在票据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原因。 首先,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是导致追索权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追索权,那么其追索权就会丧失。例如,小张持有一张汇票,在被拒绝付款后,超过六个月都没有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那么他的追索权就会因为超过时效而消灭。 其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也可能致使追索权丧失。《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并且没有合理说明,那么就可能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比如,小李持有一张定日付款的汇票,到期后超过十日都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明,那么他就可能丧失对某些前手的追索权。 再者,票据要式欠缺也会造成追索权丧失。票据作为一种要式证券,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欠缺,如没有表明“汇票”“本票”“支票”字样,没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没有确定的金额,没有付款人名称,没有收款人名称,没有出票日期,没有出票人签章等,票据就会无效。持票人持有的无效票据,自然无法行使追索权。例如,一张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章,这张汇票就是无效的,持票人也就无法基于这张汇票行使追索权。 最后,持票人若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也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比如,小王的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没有及时取得拒绝证明,在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就可能会因为无法出示相关证明而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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