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感觉有些条款对我不利,怀疑这份合同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具体是什么,我这份合同能不能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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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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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具体有哪些呢? 首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把赝品当成真品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的。 其次是一方欺诈。一方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受到欺诈而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再者是第三人欺诈。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比如,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卖方知道该情况,买方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还有胁迫情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例如,以人身安全威胁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就有撤销权。 最后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比如,趁人之危签订的明显对一方不利的合同。 总之,当合同出现上述这些可撤销的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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