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有哪些事由?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这种特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仲裁裁决中止执行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虽然这里说的是不予执行,但类似的情形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也可能导致中止执行,等待争议解决。 此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当法院受理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需要先中止执行,等撤销裁决的申请有了结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还有,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也会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可能是对执行的财产等有合法权益,当他提出异议并且理由成立时,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执行程序就会暂时停止。 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也会裁定中止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先确定新的权利义务主体,才能继续执行程序。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也会裁定中止执行。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导致执行无法进行的情况。当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裁定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