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要求赔偿名誉权的损失吗?
我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感觉自己名誉受损了。听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就想问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不能要求赔偿我名誉权的损失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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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受到侵害,是指他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是可以要求相应赔偿的。当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名誉权赔偿请求。比如,行政机关错误地对企业发布了不实的违法公告,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受损,企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就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根据受损程度要求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与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名誉权受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一般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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