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理论增值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比如说,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花了 100 元,经过加工生产出产品卖了 200 元,那么理论上的增值额就是 200 - 100 = 100 元,这是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计算的。 而法定增值额呢,它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算增值税时的增值额。国家在制定税法确定法定增值额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这就导致了它和理论增值额可能不一致。 导致二者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在理论增值额的计算中,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转移的价值(即折旧)是要扣除的。但在法定增值额中,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固定资产的扣除规定差异很大。有些国家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有些则不允许扣除,还有些是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期扣除。例如,我国在增值税改革前,对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这就使得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改革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的差距。 其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政策目标,会通过调整法定增值额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比如,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可能会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扣除更多的项目,从而使法定增值额相对较小;而对于一些需要限制发展的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可能会减少扣除项目,使法定增值额相对较大。 其三,税收征管的需要。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税法对增值额的计算规定往往比较具体和明确。而理论增值额的计算可能会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难以准确计量的因素。因此,税法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会进行一些简化和调整,这也会导致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项目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来计算应纳税额,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增值额的界定。这些规定是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目标和税收征管实际制定的,所以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会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