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事由有哪些?
我刚结婚没多久,发现婚姻中有一些状况让我很苦恼。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到底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我担心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希望能弄清楚,以便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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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相关事由。首先,我们要明确可撤销婚姻这个概念,它指的是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存在某些法定的事由,使得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第一种法定事由是因胁迫结婚的情况。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满足上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判决。如果经审理认定确实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就会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一旦婚姻被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也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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