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逃税罪?

我公司不小心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目前还没被发现。我很担心这会不会构成逃税罪,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知道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逃税罪,法律上是怎么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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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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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逃税罪,需要先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逃税罪这两个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却开具或者接受了增值税发票。而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进行了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通过接受虚开的发票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了逃税罪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逃税罪。例如,企业为了少缴纳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逃避了大量的税款缴纳义务,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罪。 然而,如果只是不小心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现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理,没有主观上偷逃税款的故意,一般不会构成逃税罪。但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等。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一定构成逃税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是否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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