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呢?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累犯和再犯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模糊。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两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想请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一下,好让我能清晰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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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累犯和再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它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过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再犯,指的是再次犯罪的人,也就是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它并没有像累犯那样严格的法律定义,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是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可以叫做再犯。 接下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上看,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对累犯从重处罚。而再犯一般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再犯从重处罚。 在成立条件方面,累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罪名限制。例如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并且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还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实施。特别累犯也有特定的罪名要求。而再犯没有这些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再次犯罪就可以构成。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情形,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的情形。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累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解释,能让我们更清晰地分辨累犯和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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