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诈骗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男女朋友之间诈骗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看。 首先是主观故意。诈骗要求一方具有非法占有另一方财物的故意。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骗取的钱物,而是想把这些财物据为己有。比如,一方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忽悠另一方投入资金,实际上这些钱都被他用于个人挥霍,这种情况就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诈骗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其次是客观行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通常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虚构事实就是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像谎称自己家里有人生病急需钱治疗;隐瞒真相则是故意不透露某些关键信息,比如已经负债累累却不告诉对方,还继续以各种理由借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最后是因果关系。即另一方因为受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比如,因为相信了对方编造的生病急需钱的谎言,而把自己的钱转给对方。如果一方虽然编造了一些谎言,但另一方并没有因为这些谎言而交出财物,那就不构成诈骗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判断男女朋友之间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同时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