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否可行?


在探讨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抚养费的定义。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父母要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轻易免除。 而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说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的选择上都有平等的权利。 回到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这个问题上,从法律层面来看,子女姓氏的变更与抚养费的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不能因为子女姓氏的改变而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如果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不可行的。父母都应当切实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