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就是说,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没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而且虚报的数额超过三十万,并且占应缴出资的六成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虚报数额超三百万且占应缴出资三成以上。
二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便实缴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虚报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也会被立案追诉。
三是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如果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让投资者或者债权人遭受了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 济损失,也符合立案条件。
四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这些情形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也应立案追诉。
五是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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