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法律对这些票据行为的规定。 首先是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必须记载法定事项,如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这些法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根据票据法,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事项。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总之,票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有效和流通。如果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