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申请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决定着债务人是否能够进入破产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在我国,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来进行。 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形式审查主要是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 实质审查则是对破产原因等实质条件进行判断。《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会审查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以及其资产与债务的关系。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有能力在短期内恢复偿债能力,那么可能不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等后续工作;如果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之,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