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探讨劳务派遣协议的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来说,如果发生纠纷,首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如果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么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若没有约定,就需要根据具体的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同时,劳务派遣协议还可能涉及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在涉及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协议中有有效的管辖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协议的管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