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在经济犯罪领域,哪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会被司法机关进行追诉,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以下我们从不同的经济犯罪类型来详细阐述其追诉标准。 首先是虚报注册资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次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还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外,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这些追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立案和追诉依据,有助于准确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了解这些追诉标准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追诉标准也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该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同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遇到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