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对于游行和示威进行概念解释。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则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从申请和许可方面来看,举行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时,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同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临时要求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在举行方面,举行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举行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