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集会、游行、示威的定义需要明确。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则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对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需要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根据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如果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