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表见代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方业务员拿不出授权书,但之前一直和他对接业务。我担心合同效力问题,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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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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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通俗来讲,表见代理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会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当相对人基于合理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时,如果因为被代理人内部的授权问题而让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文确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有合法的代理权,那就属于正常的代理行为,而不是表见代理了。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比如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将代理权授予行为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再者,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没有疏忽或懈怠。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那么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当表见代理成立时,其法律效果是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对相对人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例如,在商业合作中,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在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拿着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丙公司基于对公章的信赖,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此时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甲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承担责任,之后甲公司可以向乙进行追偿。 总之,表见代理制度平衡了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促使被代理人在授权和管理方面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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