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了几个不同的案子,可能会被数罪并罚。我想知道数罪并罚在执行刑期方面有啥具体规定,比如是把所有刑期简单相加,还是有别的计算方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担心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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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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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张三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那么他的总和刑期是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法院会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李四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八年,总和刑期是三十三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法院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另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比如王五在服刑五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个罪未判决,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决是有期徒刑十年,那么先按照第六十九条将10年和3年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1年,由于已经执行了5年,那么还需要执行6年。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的原则。例如赵六原判决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先将前罪未执行的五年(8年 - 3年)和新罪的四年按照第六十九条并罚,假设决定执行七年,那么赵六总共还需要服刑七年。 总之,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条文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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