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和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网络平台,比如微博、微信、论坛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里的“捏造”是指无中生有,“散布”则是将捏造的事实传播出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例如,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