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法规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官司,法院判我这边要履行一定义务,现在成了被执行人。我不太清楚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到底有啥区别,相关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对我生活有很大影响,想了解下具体的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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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这两个概念。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后,有义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但还没有履行的个人或者单位。比如,法院判甲要还给乙一笔钱,在规定时间内甲没还,这时甲就是被执行人。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被执行人中的“特殊群体”。当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情形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 相关的法规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程序,以及失信信息的删除等内容。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诸多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对于被执行人,如果积极履行义务,就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而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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