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运输有哪些规定?


民爆物品,也就是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爆物品的运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等材料。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在运输过程中,也有诸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是为了证明运输行为的合法性,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这样做是为了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免发生危险。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这是为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颠簸、碰撞等原因导致民爆物品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如果违反民爆物品运输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