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在保证合同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找保证人要钱,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有可能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接着,说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它是指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如果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有效时间。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性质上,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延长、中断或中止;而诉讼时效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起算点也不同,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法律后果方面,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保证人自愿履行的,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它们的联系在于,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只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会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了。 总之,在涉及保证合同的事务中,当事人一定要清楚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