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调查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调查人员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是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能让当事人明确执法的正当性,也便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客观、公正。例如,对于书证,要尽量收集原件;对于证人证言,要如实记录证人的表述。而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再者,当事人的权利。在调查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另外,调查笔录的制作。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最后,调查后的处理。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