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对终身监禁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终身监禁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一项特殊刑罚措施。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 首先,要理解终身监禁的概念。简单来说,终身监禁就是犯罪分子被判处后要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不得减刑、假释。这种刑罚是非常严厉的,主要是为了严惩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的第三项规定情形,通常是指贪污或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况做了进一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形象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终身监禁的适用程序是,当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时宣告终身监禁。一旦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在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就会进入终身监禁的执行阶段,并且不能再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出狱。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