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红包和买东西的钱?


情侣分手后,红包和买东西的钱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是红包方面,如果是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红包,像520、1314、999等,这类红包通常被认定为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是一方为了表达爱意而给予对方的,在分手后不需要返还。因为这是基于恋爱关系的情感表达,并非有其他特定目的。但如果是无特定意义的红包,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或借贷等多种情况,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比如双方有没有关于这个红包用途的约定等。要是红包金额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那么在分手后,给红包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接着说买东西的钱。如果是日常消费性的物品,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时购买的零食等,这些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一旦消费掉,是无需返还的。但若是购买的贵重物品,如高档手表、珠宝等大额赠与行为,对于这类物品是否返还,需要看赠与时的意图。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当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送方有权要求返还;若只是单纯为了表达爱意赠送,没有其他附加条件,可能不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相关问题,虽然这里说的是彩礼,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贵重物品赠送等情况有一定参考意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情侣双方就红包和买东西的钱是否返还产生争议,首先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沟通,若能达成一致,则按协议执行;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概念: 彩礼:我国民间习俗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物,通常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比如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赠送“三金”首饰就属于附条件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