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


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首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讯问。这些情形包括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等。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审查逮捕环节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视,避免出现错误逮捕等情况。 其次,关于讯问的程序。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这一程序确保了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准确性,为后续的司法审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再者,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使得他们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权申请回避,如果认为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该检察人员回避。 另外,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 最后,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如果存在这些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将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