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异地传唤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执法人员说要异地传唤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异地传唤有什么要求吗?执法人员要遵循什么程序才是合法的呢?我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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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异地传唤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嫌疑人,依法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这里强调了异地传唤要在违法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进行异地传唤时,首先要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拿到传唤证。如果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也可以口头传唤,但要出示证件,并且在笔录中做好记录。同时,要把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诉被传唤人,还要通知其家属。被传唤人有权利知晓这些信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异地传唤,其传唤行为可能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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