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传唤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警察说要传唤我去配合办理行政案件。我不太懂这个传唤到底是咋回事,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是怎么规定的呢?传唤我有啥要求和限制不?心里有点慌,想弄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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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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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传唤是一种常用的执法手段。简单来说,传唤就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传唤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其次,关于传唤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再者,传唤的时间也有限制。根据第八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最后,被传唤人的权利也受到保护。被传唤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传唤人的意见,对被传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传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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