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规定?
可撤销婚姻,简单来说就是某些婚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撤销,让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这和无效婚姻不同,无效婚姻是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生育或者可能给对方带来重大健康风险的疾病,比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如果要撤销婚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为可撤销婚姻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受到胁迫等复杂情况,需要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意味着,虽然婚姻被撤销,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影响,双方仍需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
总之,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让那些因特殊原因而陷入不理想婚姻的人有机会摆脱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在面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