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案件中出庭作证是如何规定的?


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出庭作证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保护证人权益以及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首先,从证人的范围来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在强制猥亵案件中知晓相关情况,就可能需要作证。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是有一定的要求和程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保护证人方面,法律也有相应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虽然强制猥亵案件未明确列入,但如果证人面临安全威胁,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手段,以确保证人安全。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出庭作证是有法可依的,既要求证人履行义务,也注重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