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时如何认定单位走私犯罪?


在探讨股东变更时如何认定单位走私犯罪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单位走私犯罪的概念。单位走私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单位走私犯罪,关键在于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施。这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认可。如果是由单位的负责人、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定实施走私行为,那么很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例如,公司董事会开会讨论并决定通过走私途径进口货物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多利润,这种情况就体现了单位意志。 当涉及股东变更时,不能简单地以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来划分责任。即使股东发生了变更,但如果走私行为是在变更前就已经开始策划并实施,且该行为体现了原单位的意志和利益,那么单位仍然要对走私犯罪负责。因为单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行为和责任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轻易改变。例如,原股东在变更前就与走私团伙勾结,制定了走私计划并开始实施,即使后来股东更换,单位的走私犯罪行为依然成立。 此外,还要考虑走私行为的受益主体。如果走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扩大规模等,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单位犯罪。反之,如果只是个别股东为了个人私利实施走私行为,而没有体现单位意志,也没有将利益归属于单位,那么可能不构成单位走私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为我们认定和处罚单位走私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股东变更的情况下认定单位走私犯罪,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