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是怎样规定的?


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这些信息不是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具有商业价值”表明这些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了诸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权利人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