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但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对于不同的业务,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适用基本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还有一些业务适用6%的税率,比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除另有规定外)。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业务的处理。比如,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行为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处理各类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定适用的税率,以确保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