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领域中重要的归责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做了错事,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联系方面来看,二者都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都体现了对有过错行为的谴责和制裁,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延伸,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它们的区别也比较明显。第一,举证责任不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受害人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比如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况。第三,免责事由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可以以多种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其免责的难度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两个原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