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子商务法的第四条和第十一条有什么内在联系?

我在研究《电子商务法》,看到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这两条内容,感觉它们之间似乎有点关联,但又不太确定具体是什么联系。第四条好像是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方面的,第十一条是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啥的。我就想弄明白这两条之间到底有啥内在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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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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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一条其实就是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让线上和线下的商业活动能够在平等的规则下竞争和发展,体现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的商业和法律原则。 而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这一条主要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税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第四条所营造的公平市场环境是第十一条能够有效实施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才会更愿意也更有动力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和其他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不会面临不公平的待遇。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依法纳税,就可能获得不正当的成本优势,从而破坏第四条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环境。所以,这两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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