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甲给乙开具一张支票,乙就有了向甲要求付款的权利,这就是一种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则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可能是基于基础交易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行为等产生的。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了支付货款给乙开具了一张票据,这里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非票据关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票据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非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就像前面提到的,甲和乙因为有货物买卖合同,才会有甲给乙开具票据支付货款这一行为,进而产生票据关系。如果没有货物买卖合同这个非票据关系,也就不会有相应的票据关系产生。 其次,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相对独立于非票据关系。即使非票据关系存在瑕疵或者无效,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甲和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后来被认定无效,但乙如果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甲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乙支付票据款项。 最后,在一定情况下,非票据关系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例如,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基于非法的非票据关系,那么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进行抗辩。比如甲通过欺诈手段从乙那里取得票据,乙就可以拒绝向甲支付票据款项。而且,在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消灭后,持票人还可以基于非票据关系中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体现了非票据关系对票据关系的补充和保障作用。总之,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在商业活动和法律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