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关系?


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涉及到的两个重要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建工程的所有者把这个还没建好的工程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二者的优先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既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等抵押权人的情况,又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在法律规定上赋予了其相较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更为优先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