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生效的合同,因为一些原因不再继续履行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信赖对方的允诺而支付了一定的代价,但由于对方违背诚信原则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当合同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进行了相关投入,而合同因对方的过错被解除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比如,在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租客为了能按时入住,提前支付了搬运费、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等。但由于房东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租客这些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赖而支出的费用,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租客可以要求房东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并不是所有合同解除都能产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只有在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且另一方确实有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而且,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是受损方基于合理信赖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比如上述例子中,租客不能要求房东赔偿如果合同履行可能获得的额外收益。同时,受损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总之,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主张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