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好好去追自己的债,导致债权人的钱收不回来,这时候债权人可以替债务人去追债。 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你有权利去追债,但在一定时间内你没去追,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可以以时间过了为由,不还钱给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到自己的债权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权,那么过了时效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实践中,债权人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代位权。同时,在行使代位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等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