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后,发现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回事,我就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了。但现在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想直接解除。我不太清楚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之间到底有啥关系,在我这种情况下,能用不安抗辩权来解除合同吗?
展开 view-more
  • #不安抗辩权
  • #合同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那么,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它并不是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之间的联系,即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成为合同法定解除的一个前置条件。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甲在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通知乙。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那么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先履行义务一方权益的一种制度,它为合同解除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但二者不能简单地等同。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行使相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